保甲制度 - 教育大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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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制度之外,後藤新平更利用清代臺灣的保甲制度,作為警察的輔助機關。

1898年,臺灣總督府公佈「保甲條例」,規定每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設甲長,保立保正,由 ... ::: 點閱數:1170 下載數:21 點讚數:1 分享數:0 分享至: 編輯歷程 字體縮小 字體適中 字體放大 web保甲制度 警察制度之外,後藤新平更利用清代臺灣的保甲制度,作為警察的輔助機關。

1898年,臺灣總督府公佈「保甲條例」,規定每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設甲長,保立保正,由各戶戶長推舉,保正和甲長任期兩年,保甲全面實行連保連坐的責任,各地方政府則視情況制定保甲規約,徹底控制台灣人的日常生活。

保甲的任務包括調查戶口、監視村莊出入者、搜查抗日者、自然災害警戒、傳染病預防、義務勞動、修橋鋪路、查察取締鴉片、蟲害及獸疫預防、召開保甲會議、徵收賦課款項等,因此,保甲除了是警察的輔助機關外,也是基層的行政輔助單位,甚至社會風俗的改革,保甲亦需配合執行。

此外,他又設計讓17至47歲的男子組成壯丁團,地方內部保安事務由保甲負責,外部的事件則是由壯丁團負責,兩者相輔相成。

在這樣的規定下,1901年樸子腳支廳發生襲擊事件,由於保甲連坐制度的關係,就被罰了1400圓;1907年北埔支廳發生襲擊事件,37名保甲民總共被罰了2420圓,當時自耕農一天的工資也不過18-35錢而已。

關鍵字:土匪、匪徒刑罰令、匪徒、保甲條例 授權資訊: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2.0台灣 作者:林佩欣(師大歷史文化學習網內容團隊)提供者:教育部歷史文化學習網(教育部) 資源類型:素材 互動形式:混合式 更新時間:2020-07-02 加入追蹤 教學資源檔案連結 his_00001514.zip(33KB) 資源評論或心得分享 載入更多內容... 評論 發表 延伸閱讀 ◆警察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寧、促進人民福利為主要任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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