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事件之範圍 - 臺北市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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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之事件範圍,依該條立法說明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9條規定,係指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如民法第1146條 ... 民國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04時54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解釋令函 字級: 小 中 大 司法類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關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事件之範圍 規範 發文機關: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發文字號: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09.01.16.廳少家二字第1090001849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9年01月16日 主旨:關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事件之範圍,建請參酌該條立法說明及家事 事件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108年12月20日北院忠家坤108重家繼訴74字第1089376425號函。

二、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之事件範圍,依該條立法說明及家事事件審理細 則第79條規定,係指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如民 法第1146條、第1164條、第1125條所定事件),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如民 法第1149條所定事件)。

倘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之權利,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 公同共有關係之終止,不可能脫離公同共有關係所由生之法律(即繼承)規定,繼承 人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無由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尚不得僅以原告形 式引用之條文排除家事事件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3號及研討結果參照)。

所詢個案,是否為該款所訂家事事件範圍,允宜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認定之。

另,日後如行文本院時,宜參照行政公文流程,逕以本廳為 受文單位,或經由貴院之上級機關函轉本院較妥。

附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 :::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電話:1999(非臺北市02-27208889) 傳真:02-27596695、02-27593266 單一陳情:https://hello.gov.taipei/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本局信箱係處理與系統相關之問題,其餘市政問題請至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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