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之加分優待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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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10分為限。

又依其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10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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