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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上櫃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當然可以做為買賣的標的(註)。

... 財務報表」,才能瞭解所購買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所屬公司的獲利能力,並藉以確保投資利益。

李永然-2005/11/28   台灣民眾對於投資可謂相當熱衷,就以股票而言,不論是上市上櫃、上櫃,甚至連「未上市上櫃股票」也不例外。

  未上市上櫃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當然可以做為買賣的標的(註)。

但應注意其風險的歸避及交易流程,藉以確保自身權益。

  首就風險的歸避而言,因為投資的目的是為獲利,因而建議應注意以下四點:1、掌握未上市上櫃股票行情的資訊,付出合理的買進價,方不致於因買高而套牢;2、小心袛有「股條」,而無「股票」的情形;由於出售人袛有「股條」而無「股票」,尚無法確定其已取得股權,此時買受,其風險自較高,故不得不謹慎;3、小心有時股票也有偽造的情形,因而應搭配公司登記的查詢,並配合同步辦理過戶移轉登記,藉以確保權益;4、向出賣人索取公司的「財務報表」,因為透過「財務報表」,才能瞭解所購買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所屬公司的獲利能力,並藉以確保投資利益。

  其次就交易的流程而言,筆者要特別提醒投資人的有兩點,即:1、完成移轉登記: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筆者仍建議雙方應訂定書面的股票買賣契約書,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股票,並至股票公司辦理過戶登記。

如果對於法律手續及登記流程欠缺瞭解,可委請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辦理登記。

2、注意證券交易稅的完納: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悉依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未上市上櫃股票」屬於上述之「有價證券」,依法自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對於證券交易稅的完納,筆者建議投資人應注意以下三點:(1)、證券交易稅的稅率:證券交易稅向出賣「公司發行之股票」之人按每次交易價格的千分之三繳納;(2)、出賣人雖係證券交易稅的納稅義務人,但買受人則是「代徵人」:「代徵人」應將成交證券的出賣人姓多、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代徵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日報告該管稽徵機關,其代徵稅款,並應掣給規定的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參見《證券交易法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3)、買受人應注意低報成立價格的法律後果:未上市上櫃股票之出賣人為少繳證券交易稅,往往盼能低報成立價格,買受人如欲配合,必須注意其風險及法律後果。

  以上說明,供欲購買未上市上櫃股票之投資人參酌運用!註、《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但非於公司設立證記後,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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