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淮誠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 ... 關於淮誠關於淮誠工商記帳工商登記本國公司登記外國公司登記商標登記工廠登記非營利組織記帳報稅勞基相關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二代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其他審計服務一般性簽証特殊目的簽證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企業購併及分割專案查核政府委託專案支出請款審核簽證其他協議程序執行(非簽證)財務資訊彙編稅務規劃案例介紹理論專區信託規劃節稅規劃保單規劃農地規劃創業規劃執業所得醫師類保險業務員補習班多層次傳銷新聞輯要房地課稅外陸資來台登記相關法令專區新聞輯要外資台灣分公司常見問答集外國人在台居留及工作主題搜集不動產國際貿易私立學校醫界專區醫療社團法人專區醫療財團法人專區基層醫療診所專區醫界新聞專區OBU專區柬埔寨投資專區汽車產業各類所得扣繳專區行政救濟稅務爭訟程序行政救濟新知違章裁罰新知民商法規民事法規票據法規金融法規 首頁登入服務團隊稅務新知法律常識案例介紹免費資源專業連結諮詢留言聯絡我們管理區 淮誠NEWS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將成趨勢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醫美非醫療勞務要稅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健保不給付項目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首頁稅務規劃理論專區執業所得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執業所得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Details Category:執業所得 PublishedonMonday,09October201715:48 Hits:10537 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76107 已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且負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國稅局近來查核某估價師事務所申報之損益計算表時,發現該事務所係由負責人A君獨資經營,卻列報A君薪資費用1,222,000元,另某引水人事務所係由B君獨資經營,雖未列報其個人薪資費用,但列報伙食費18,000元,惟實際上A、B君自負事務所之盈虧,應就其事務所之盈餘全數列報本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各該事務所自不得再列報上列薪資及伙食費,該局乃予剔除並通報A君戶籍所在地所屬之稽徵機關,註銷該筆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者,有關薪資及伙食費之列支,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避免遭剔除補稅等情事發生。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Share Copyright©2022淮誠會計師事務所.AllRightsReserved. Joomla!isFreeSoftwarereleasedundertheGNUGeneralPublicLicense.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JoomlaTemplatesbyThemeRepublic.com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