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採購申訴與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之區別何在?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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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案件,如廠商認為招標機關辦理 ... (二)有關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係因機關與廠商間有採購契約上之履約爭議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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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標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案件,如廠商認為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有違法,可於法定期間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就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15日內提出申訴。

 2.機關對廠商主張要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案件,機關須在通知廠商停權之前,以書面告知廠商,請廠商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經機關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後,仍認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始得通知廠商將予停權。

 3.廠商如認招標機關之停權通知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或有不實者,可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又就招標機關之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1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訴。

(二)有關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係因機關與廠商間有採購契約上之履約爭議而申請。

 1.廠商於得標後與招標機關簽約,於簽約過程中、履約過程中、驗收過程中或保固期間發生之爭議,均得提出調解申請。

 2.廠商可請求機關給付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款、管理費;或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或請求免予計罰逾期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或請求展延工期、損害賠償等。

點閱數:3234 資料更新:109-02-2614:31 資料檢視:110-11-0310:27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回上一頁 :::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市民參與 相關連結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更新日期1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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