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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在排除全無自主性之組織被認定為行政機關。

再以,不同法規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未必相同,如組織法及作用法即有差異(行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稱「機關」認定標準相關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務部107.12.20.法律字第10703517880號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稱「機關」認定標準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7年11月 6日部法二字第 10746625541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本法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   織。

」上開所稱「行政機關」,指依法設置,具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   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本部 105年 9月22日法律字第 10503513470號函參照)。

   申言之,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   拘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本部99年 9月20日法律決字第0999039415號函參照),並應   以其設置之目的是否在於從事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準,另輔以其是否具   有單獨法定地位為參考,據以認定其是否屬本法所稱之「行政機關」(蕭文生,行政   機關之認定與 TSSCI業務─評最高行政法院 105年度裁字第 692號裁定,收錄於月旦   裁判時報第61期,第19頁至第27頁參照)。

 三、惟就如何判斷行政組織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本法並未明文規定,實務見解有認為   ,行政機關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   項為認定標準(行政院69年 7月17日台69規字第8247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   第 462號裁定意旨參照),然亦有認為:「為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於充分利   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   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   為行政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94年 6月21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揆諸前   開說明,因本法第 2條第 2項所稱之「行政機關」,係採取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凡   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機關,均屬之(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 4版,   第 101頁參照)。

從而,行政組織是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仍應以其設置之目的   是否在於從事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準。

審視其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   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在排除全無自主性之組織被認定為行政機關。

   再以,不同法規對於「行政機關」之定義未必相同,如組織法及作用法即有差異(行   政院秘書處94年 4月13日院臺秘字第0940084267號書函參照)。

準此,公務人員考績   法(下稱考績法)所定「機關」之定義及認定標準,如係援用本法「行政機關」之要   件,則請參考上述說明予以認定,惟貴部亦得就考績法所定「機關」之性質及作用另   為不同之認定標準,或於考績法中另為不同之規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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