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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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院本部>組織目 第2條 考試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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