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及醫療器材- 入境旅客 - 臺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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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之限量規定如下表:. ※下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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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及醫療器材
一、自用藥物
依據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說明如下:
旅客攜帶自用之藥物,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
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
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每位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之限量規定如下表:
※下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藥物類別
每位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之限量規定
超逾限量之規定
西藥
非處方藥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所攜西藥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簽發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藥品),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處方藥
一般處方藥
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
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管制藥品
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攜帶管制藥物出入境,可向食藥署申請「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憑以辦理出入境事宜。
中藥
中藥材
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
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材,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所攜中藥材或中藥製劑(藥品)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簽發之輸入許可證,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中藥製劑(藥品)
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
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輸入犀角、虎骨、豹骨、玳瑁、熊膽、麝香、水獺肝、穿山甲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中藥材或含其成分之中藥製劑(藥品),應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可。
※攜帶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例如西洋參、天麻、肉蓯蓉)者,應檢附(CITES)許可文件,向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
錠狀、膠囊狀食品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
超逾左列限量規定者,應檢附食藥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食品),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隱形眼鏡
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
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應檢附食藥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醫療器材),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為確保旅客的權益,如隨身攜帶醫生處方藥品出入境,建議事先向出境及入境國家確認攜帶藥品規定,並備妥中英文之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俾利機場查驗人員瞭解用藥需求。
※關於管制藥品之分類及分級問題,可參考食藥署網頁/管制藥品業務專區。
※關於其他藥品分類問題,可利用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網頁,輸入中英文品名或主要成分予以查詢藥品類別。
♦食藥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中醫藥司服務專線:02-85907261。
二、醫療器材
輸入醫療器材應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醫療器材),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關於醫療器材之分類及分級問題,可參考食藥署網頁/業務專區/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
三、COVID-19防疫物資
1.口罩:(自109年9月16日起)
攜帶醫用及非醫用口罩總數量逾250片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攜帶醫用口罩逾250片者,應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並辦理輸入查驗。
2.血氧機:
「運動用血氧機」:非以醫療器材管理,民眾從國外購買「運動用血氧機」,無需申請同意文件。
「醫療用血氧機」:倘血氧機產品說明書或產品功能用途標示符合醫療器材定義,則以醫療器材列管,須於貨物進口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
3.COVID-19快篩試劑:(適用期間:111年5月11日至111年6月30日)
以醫療器材列管,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111年5月11日新聞稿,輸入個人自用之「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以每人限1次且不超過100劑,無須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輸入許可證;若超過100劑,仍須向該署申請輸入許可證。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111年5月12日經貿字第11104602060號公告,個人輸入少量自用之中國大陸製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以每人限1次且不超過100劑,無須向國貿局申請輸入許可證;若超過100劑,仍須向該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資料維護單位: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電話:(03)3982293
相關連結:
食藥署「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本關常見問答-旅客攜帶口服維生素藥品入境之規定?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2-01-04
點閱次數:3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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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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