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費計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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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健保投保單位者請點選「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已成立者點選「離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

」之基本精神,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以及健保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等相關計費原則說明如下:一、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無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二、保險對象全月在保,當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為次月1日生效,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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