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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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補助內容:以藝術為核心,結合科技藝術趨勢,發展跨域合作之臺灣原創作品,有助於國際合作、展演交流及國際網絡經營之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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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科技藝術創作,發展具實驗性及文化
內涵之原創作品,整合跨界資源,參與國際展演合作,以提增臺灣科
技藝術發展優勢,特訂定「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
二、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大
學院校或團體。
三、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總表。
(二)單位及製作團隊簡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及展現計畫之影音資料,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輔助資料
。
所提計畫執行內容具國際合作規劃者,須提供國際單位合約書、意向
書或來往信件,並說明邀演或合作機制。
申請書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補助內容:以藝術為核心,結合科技藝術趨勢,發展跨域合作之臺灣
原創作品,有助於國際合作、展演交流及國際網絡經營之科技藝術計
畫。
五、補助原則:
(一)採競爭型補助機制,每項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
(二)提案內容得為跨年度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包含
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等,其第二年補助經費,本
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之。
如經本部考評計畫結果異常
,本部得視情況廢止或撤銷補助。
(三)計畫應每年辦理至少二場成果發表或至少一場公開階段性呈現。
六、受理申請時間:自本部公告受理日起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
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辦理。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
補助金額。
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
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審查作業程序分為初審與複審二階段:
1.初審:由評審小組依計畫書、影音資料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
輔助資料辦理書面審查。
2.複審:通過初審者至本部進行簡報及委員詢答後,評審小組評
選出建議補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經本部核定後公告結果並
函復申請者。
(三)評審標準:
1.綜合考量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
等。
2.鼓勵與國內外展演場館、科技藝術單位或藝術節合作,連結國
際資源,展現未來國際巡迴展演及行銷規劃。
3.鼓勵臺灣原創及開發,有效整合臺灣製作團隊、創作團隊、產
業界及其他民間能量,具前衛性及實驗性之提案。
(四)獲補助者應於本部函告審查結果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契約。
八、補助範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
補助單位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九、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款項之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
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七
十。
(二)第二期款: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依契約規定完成計畫
後,應檢送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紙本及電子
檔)一份、本部補助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影音資料(含照片檔
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
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著作權授權同
意書、第二期款收據等資料,函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銷結案事宜
。
(三)獲補助者如因執行需要,得於簽約前申請調整撥款期數及比例,
並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四)本案補助款項,請依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審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
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六)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
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
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
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七)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監督。
(八)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
助案之收入結報。
(九)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本部得就受補助單位之創作、展演、教育推廣執行情形,由本部及專
家學者於契約期間內進行訪視。
十一、注意事項:
(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
(二)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
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三)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
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
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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