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申請書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補助內容:以藝術為核心,結合科技藝術趨勢,發展跨域合作之臺灣原創作品,有助於國際合作、展演交流及國際網絡經營之科技 ... 目前線上:810人,瀏覽人次:68035923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科技藝術創作,發展具實驗性及文化 內涵之原創作品,整合跨界資源,參與國際展演合作,以提增臺灣科 技藝術發展優勢,特訂定「文化部科技藝術創作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

二、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大 學院校或團體。

三、申請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總表。

(二)單位及製作團隊簡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計畫書及展現計畫之影音資料,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輔助資料 。

所提計畫執行內容具國際合作規劃者,須提供國際單位合約書、意向 書或來往信件,並說明邀演或合作機制。

申請書及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補助內容:以藝術為核心,結合科技藝術趨勢,發展跨域合作之臺灣 原創作品,有助於國際合作、展演交流及國際網絡經營之科技藝術計 畫。

五、補助原則: (一)採競爭型補助機制,每項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

(二)提案內容得為跨年度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包含 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等,其第二年補助經費,本 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查結果調整之。

如經本部考評計畫結果異常 ,本部得視情況廢止或撤銷補助。

(三)計畫應每年辦理至少二場成果發表或至少一場公開階段性呈現。

六、受理申請時間:自本部公告受理日起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

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辦理。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 補助金額。

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 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審查作業程序分為初審與複審二階段: 1.初審:由評審小組依計畫書、影音資料及其他可供說明計畫之 輔助資料辦理書面審查。

2.複審:通過初審者至本部進行簡報及委員詢答後,評審小組評 選出建議補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經本部核定後公告結果並 函復申請者。

(三)評審標準: 1.綜合考量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 等。

2.鼓勵與國內外展演場館、科技藝術單位或藝術節合作,連結國 際資源,展現未來國際巡迴展演及行銷規劃。

3.鼓勵臺灣原創及開發,有效整合臺灣製作團隊、創作團隊、產 業界及其他民間能量,具前衛性及實驗性之提案。

(四)獲補助者應於本部函告審查結果一個月內與本部簽訂契約。

八、補助範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 補助單位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九、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款項之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 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七 十。

(二)第二期款: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依契約規定完成計畫 後,應檢送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紙本及電子 檔)一份、本部補助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影音資料(含照片檔 三至六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部作不限地 域、時間、次數、方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運用)、著作權授權同 意書、第二期款收據等資料,函報本部辦理撥款及核銷結案事宜 。

(三)獲補助者如因執行需要,得於簽約前申請調整撥款期數及比例, 並由本部審酌後核定。

(四)本案補助款項,請依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審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 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六)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 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 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 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七)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監督。

(八)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 助案之收入結報。

(九)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本部得就受補助單位之創作、展演、教育推廣執行情形,由本部及專 家學者於契約期間內進行訪視。

十一、注意事項: (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

(二)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 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三)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 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 部解釋之。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