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08、1030-1、1031、1038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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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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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8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39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 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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