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什麼情形下權益受損時,國家有賠償責任?-中和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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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在以下情形權益受損時,國家有賠償責任 一、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舉例臚列如下 (一)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人民權益受有損害之情形(土地法) (二)警察違法使用警械造成人身傷亡或財損情形(警械使用條例) (三)法官、檢察官實施審判或追訴中時犯職務上之罪,有罪判決確定之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 (四)其他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者,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二、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造成權益受損(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但山域、水域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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