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積分基本定理-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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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積分基本定理(英語:Fundamental theorem of calculus)描述了微積分的兩個主要運算──微分和積分之間的關係。
定理的第一部分,稱為微積分第一基本定理,此定理 ...
微積分基本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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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論編
微積分基本定理(英語:Fundamentaltheoremofcalculus)描述了微積分的兩個主要運算──微分和積分之間的關係。
定理的第一部分,稱為微積分第一基本定理,此定理表明:給定任一連續函數,可以(利用積分)構造出該函數的反導函數。
這一部分定理的重要之處在於它保證了連續函數的反導函數的存在性。
定理的第二部分,稱為微積分第二基本定理或牛頓-萊布尼茨公式,表明某函數的定積分可以用該函數的任意一個反導函數來計算。
這一部分是微積分或數學分析中相當關鍵且應用很廣的一個定理,因為它大大簡化了定積分的計算。
[1]
該定理的一個特殊形式,首先由詹姆斯·格里高利(1638-1675)證明和出版。
[2]定理的一般形式,則由艾薩克·巴羅完成證明。
對微積分基本定理比較直觀的理解是:把函數在一段區間的「無窮小變化」全部「加起來」,會等於該函數的淨變化,這裡「無窮小變化」就是微分,「加起來」就是積分,淨變化就是該函數在區間兩端點的差。
我們從一個例子開始。
假設有一個物體在直線上運動,其位置為x(t),其中t為時間,x(t)意味著x是t的函數。
這個函數的導數等於位置的無窮小變化dx除以時間的無窮小變化dt(當然,該導數本身也與時間有關)。
我們把速度定義為位置的變化除以時間的變化。
用萊布尼茲記法:
d
x
d
t
=
v
(
t
)
.
{\displaystyle{\frac{dx}{dt}}=v(t).}
整理,得
d
x
=
v
(
t
)
d
t
.
{\displaystyledx=v(t)\,dt.}
根據以上的推理,
x
{\displaystylex}
的變化──
Δ
x
{\displaystyle\Deltax}
,是
d
x
{\displaystyledx}
的無窮小變化之和。
它也等於導數和時間的無窮小乘積之和。
這個無窮的和,就是積分;所以,一個函數求導之後再積分,得到的就是原來的函數。
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這個運算反過來也成立,積分之後再求導,得到的也是原來的函數。
目次
1歷史
2正式表述
2.1第一部分/第一基本定理
2.2第二部分/第二基本定理
3證明
3.1第一部分
3.2第二部分
4例子
5推廣
6參見
7註解
8參考文獻
歷史[編輯]
詹姆斯·格里高利首先發表了該定理基本形式的幾何證明[3][4][5],艾薩克·巴羅證明了該定理的一般形式[6]。
巴羅的學生艾薩克·牛頓使微積分的相關理論得以完善。
萊布尼茨使得相關理論實現體系化並引入了沿用至今微積分符號,
正式表述[編輯]
微積分基本定理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定積分的微分,第二部分是原函數和定積分之間的關聯。
第一部分/第一基本定理[編輯]
設
a
,
b
∈
R
{\displaystylea,b\in\mathbb{R}}
,
f
:
[
a
,
b
]
→
R
{\displaystylef:[a,b]\to\mathbb{R}}
於
[
a
,
b
]
{\displaystyle[a,b]}
黎曼可積分,定義函數
F
:
[
a
,
b
]
→
R
{\displaystyleF:[a,b]\to\mathbb{R}}
如下:
F
(
x
)
=
∫
a
x
f
(
t
)
d
t
{\displaystyleF(x)=\int_{a}^{x}\!f(t)\,dt}
則
F
{\displaystyleF}
於閉區間[a,b]連續
若
f
{\displaystylef}
於
c
∈
[
a
,
b
]
{\displaystylec\in[a,\,b]}
連續,則
F
′
(
c
)
=
f
(
c
)
{\displaystyleF'(c)=f(c)}
第二部分/第二基本定理[編輯]
圖解
若兩函數
f
,
F
:
[
a
,
b
]
↦
R
{\displaystylef,F:[a,b]\mapsto\mathbb{R}}
滿足:
[
∀
x
∈
(
a
,
b
)
]
[
F
′
(
x
)
=
f
(
x
)
]
{\displaystyle[\forallx\in(a,b)][F'(x)=f(x)]}
(即是
f
{\displaystylef}
的一個原函數),
f
{\displaystylef}
於
[
a
,
b
]
{\displaystyle[a,b]}
黎曼可積分
則有:
∫
a
b
f
(
t
)
d
t
=
F
(
b
)
−
F
(
a
)
{\displaystyle\int_{a}^{b}\,f(t)\,dt\,=F(b)-F(a)}
可簡記為
∫
a
b
f
(
t
)
d
t
=
F
(
b
)
−
F
(
a
)
=
F
(
x
)
|
a
b
{\displaystyle\int_{a}^{b}\,f(t)\,dt\,=F(b)-F(a)=F(x){\bigg|}_{a}^{b}}
證明[編輯]
第一部分[編輯]
(1)
F
{\displaystyleF}
於[a,b]連續
因為
f
{\displaystylef}
為黎曼可積,所以
f
{\displaystylef}
有界(否則會有矛盾),也就是存在
M
>
0
{\displaystyleM>0}
使
|
f
(
x
)
|
≤
M
{\displaystyle|f(x)|\leqM}
(對所有的
x
∈
[
a
,
b
]
{\displaystylex\in[a,\,b]}
)
根據黎曼積分的定義,若取
x
,
c
∈
[
a
,
b
]
{\displaystylex,\,c\in[a,\,b]}
很容易得到
|
F
(
x
)
−
F
(
c
)
|
=
|
∫
c
x
f
(
t
)
d
t
|
≤
M
|
x
−
c
|
{\displaystyle|F(x)-F(c)|=\left|\int_{c}^{x}f(t)\,dt\right|\leqM|x-c|}
那這樣,如果取
δ
=
ϵ
M
{\displaystyle\delta={\frac{\epsilon}{M}}}
且
0
<
|
x
−
c
|
<
δ
{\displaystyle0
0
{\displaystyle\epsilon>0}
,都存在
δ
>
0
{\displaystyle\delta>0}
使得所有的
f
{\displaystylef}
定義域裡的
x
{\displaystylex}
只要滿足
0
<
|
x
−
c
|
<
δ
{\displaystyl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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