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法規內容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第3 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域,禁止餵食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397251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1條 為保育彰化縣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並維護縣民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第3條 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一定區域,禁止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前項區域範圍及野生動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4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餵食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制止之;不從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5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