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苗栗縣政府辦理土地使用狀況位置測繪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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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0.12.15.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254358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訂定「苗栗縣政府辦理土地使用狀況位置測繪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 發布機關: 苗栗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0.12.15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254358號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旨: 訂定「苗栗縣政府辦理土地使用狀況位置測繪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辦理土地使用狀況位置測繪收費標準 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土地使用狀況位置測繪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3條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案件免依前條規定徵收費用 。

第4條    苗栗縣政府委任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本標準規費徵收業務。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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