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48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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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行政程序法第48、92、102、117、12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
- 2如果該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或國定假日
所以如行政機關所定申請期間之末. 日為休息日或國定假日,是可以在該休息日或國定. 假日之次日再提出申請。 二、上開行政程序法第48 條第4 項規定,係參仿民法第. 122 條 ...
- 3行程法-時間的計算 - Jamie's blog - 痞客邦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
- 4行政程序法§48-全國法規資料庫
- 5如為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日,該期間之末日是否得順延至次星期 ...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