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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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印務局
第20/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命令公佈於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在維也納締結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正式中文文本,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 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1969年5月23日訂于維也納). [本公約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155 U...
- 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
一、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但条约规定须如此办理者,不在此限。 二、倘自谈判国之有限数目及条约之目的与宗旨,可见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 ...
- 4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發布單位】聯合國大會【發布日期】1969年5月23日訂於維也納 ...
- 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英文簡稱VCLT)是有關國際條約的國際法條約,於1969年5月22日通過,1969年5月23日開放供國家簽署。該公約在1980年1月27日生效。 ... 截至201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