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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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5 條. 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工作人員。
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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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宜蘭縣政府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九條. 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
但於該理. 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
| 系友專區- 組織章程 - 政治法律學系第二十四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社區或人民團體類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二、有關總幹事和常務監事是否可由夫妻分別擔任之疑義,總幹事係屬協會之聘雇人員,依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第6條之規定,除不得由選任之職員(即理、監事) ... | [DOC] 申請籌組基隆市社會團體須知選任職員、聘僱人員簡歷冊格式 58. 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書申請表 60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第八條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六 ... | About Us - 台灣介入放射線學會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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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6日. 歷史所有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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