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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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2.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407858號令修正發布第106條條文(中華民國 ...
- 2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106條修正條文 - 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
附件:「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 主旨:「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一百零六條,業經本署於.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以署授食字第0991407858號令修正.
- 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第三節紀錄與報告 - 六法全書
臨床試驗之財務計畫,應由試驗委託者和試驗機構或試驗主持人訂定書面契約。 第103條, 監測者、稽核者、 ...
- 4臨床試驗SUSAR通報實作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第106條. (最新修正日期: 99.07.19). 受試者發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 並儘快提供詳細書面報告。
- 5【行政/法規】臺灣法規對於臨床試驗執行發生嚴重不良事件 ...
依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CP)」第106條規定:「受試者發生任何嚴重不良事件,試驗主持人應立即通知試驗委託者,並儘快提供詳細書面報告。試驗委託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