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三 十 八 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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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疑義乙案 - 營建署
二、按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係為於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以避免影響鄰幢建築物之安全。除為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規定留設之避難用通路外,法規尚無 ...
-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六節防火間隔 - 六法全書- mywoo
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 ...
- 3何謂「防火間隔」?與「防火巷」有何不同?
有關「防火巷」係民國71年6月15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修正 ... 之建築物,除市地重劃地區之整體防火間隔外,不一定須在基地後側或鄰側 ...
-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
- 5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8 ~ 116條 -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