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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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9號民事判決 - 台北律師公會
二、歷審法院判決情況 · 1. 勞方未依規定請病假,確有曠職之事實。 · 2. 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係以自然計算法計算「1個月內曠工達6日」,即依民法第123條第2項,每月為 ...
- 2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大小月與二月有無不同?
一、 實務上,事業單位約定月薪數額多為固定,不會因大、小月的日數不同有所區別,所以回歸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皆以30日計算,日薪應以1,000元計給。
- 3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註 - 碩豐法律事務所
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本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連續計算者採曆法 ...
- 4月平均工資之期日如何計算? - 勞動部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 ...
- 5民法123條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健康急診室-2022年8月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一 ... | 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註- 碩豐法律事務所2010年4月5日· 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