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總統令,是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

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必須經行政院 ... 總統令(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 語言 監視 編輯 總統令,是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

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必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是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不同於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北洋政府的大總統令、大元帥令及國民政府的國民政府令。

[1] 1987年(民國76年)7月14日,時任總統蔣經國發布總統令、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國防部部長鄭為元副署,宣布自次日零時起解嚴。

2001年(民國90年)6月20日,時任總統陳水扁發布總統令、行政院院長張俊雄、交通部部長葉菊蘭副署,修正公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左方蓋中華民國總統之印。

目次 1發布 2另見 3參考資料 4外部連結 發布編輯 中華民國總統發布總統令的時機,包括: 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布法律、預算、條約,以及公告中央政府總決算。

依法規定,總統發布命令須要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或是,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

[1]締約、宣戰、媾和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總統與外國行使締結條約、宣戰或媾和。

[2]宣布戒嚴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總統宣布戒嚴。

此令須經立法院的通過或追認。

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3]在動員戡亂時期,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發布緊急處分,不受此條文所規定程序的限制。

[4]赦免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5]任免官員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總統任免文武官員。

[6]《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及經立法院同意解散立法院的命令,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7]授與榮典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中華民國國家及社會有重大貢獻者,總統可授與勳章、明令褒揚、題頒匾額。

[8]總統亦可贈勳與外國人士,以之為敦睦邦誼之禮。

發布緊急命令參見:緊急狀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立法院休會期間,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為免重大損失須急速處理時,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

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須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將立即失效。

[9]然而,中華民國行憲以後,總統並未曾依此條文規定發布過緊急命令,立法院也未曾制定過《緊急命令法》。

因為,從1948年5月10日起至1991年4月30日期間,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憲法第四十三條已被凍結,總統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發布緊急處分,不受此條文所規定程序的限制。

在這段期間總統曾發布三次緊急命令。

[4]動員勘亂時期結束後,時任總統李登輝曾因1999年9月臺灣發生九二一地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發布「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為總統直選後首度且唯一一次發布總統緊急命令。

八八風災期間亦曾有發布緊急命令的討論,然而時任總統馬英九決定以《災害防救法》執行,並未發布。

COVID-19期間也曾有發布緊急命令的討論,然而總統蔡英文決定以立法院制定法律(特別條例)執行,並未發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同時,發布命令的追認期限由一個月內,修改為十天之內。

[7]另見編輯 臺灣省戒嚴令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行政命令 中華民國總統之印 中華民國國璽參考資料編輯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01.1《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公布法令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總統宣布戒嚴權) ^4.04.1《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民國三十七年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總統任免官員權) ^7.07.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通過第七次修憲。

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總統授與榮典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三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外部連結編輯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維基文庫:中華民國總統令 維基文庫:緊急命令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令公布法律、預決算、條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令任免官員(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令授與榮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總統令_(中華民國)&oldid=72655104」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