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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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職掌). ﹝1﹞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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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全心全力為眾生服務,這一生佛菩薩照顧你】
【法規名稱】
教育部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11日【公布日期】民國110年5月26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刊國民政府公報第42號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3條刊國民政府公報第284號
3‧中華民國二十年七月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20條至第24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816號
4‧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20、21及22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1745號
5‧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5條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310號
6‧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一月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22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534號
7‧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20條及第25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693號
8‧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9條刊國民政府公報第2747號
9‧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33條刊總統府公報第1931號
10‧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12354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刊總統府公報第2603號【原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6、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職掌)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第3條(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1﹞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1﹞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體育署:規劃全國體育政策,並督導、執行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事項。
三、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第6條(派員駐境外辦事之報核)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2﹞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得再行借調。
﹝3﹞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110年5月2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長聘任資格)
﹝1﹞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8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9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10年5月2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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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主管事務)
﹝1﹞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
第2條(對主管事務之指示、監督責任)
﹝1﹞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3條(對違法、越權行為之處分)
﹝1﹞教育部就主管事務,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4條(司處、室之設置)
﹝1﹞教育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高等教育司。
二、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三、中等教育司。
四、國民教育司。
五、社會教育司。
六、體育司。
七、邊疆教育司。
八、總務司。
九、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十、學生軍訓處。
十一、秘書室。
第5條(委員會之設置)
﹝1﹞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6條(駐外文化機構)
﹝1﹞教育部為促進對外文教關係,得報准行政院,設駐外文化機構或工作人員。
第7條(高等教育司之職掌)
﹝1﹞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學及研究所教育事項。
二、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三、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
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第8條(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之職掌)
﹝1﹞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職業及技術教育事項。
第9條(中等教育司之職掌)
﹝1﹞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四、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第10條(國民教育司之職掌)
﹝1﹞國民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學前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第11條(社會教育司之職掌)
﹝1﹞社會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
二、關於補習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
三、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四、關於特殊教育事項。
五、關於視聽教育事項。
六、關於社教書刊之編譯事項。
七、關於藝術教育及文藝活動之獎助事項。
八、關於文化團體之輔導事項。
九、關於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社會教育館等社教機構事項。
十、關於文獻及古物保存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第12條(體育司之職掌)
﹝1﹞體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學校體育之推行及督導事項。
二、關於國民體育之策劃及推行事項。
三、關於體育學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關於國際體育活動事項。
五、關於其他體育事項。
第13條(邊疆教育司之職掌)
﹝1﹞邊疆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各級邊疆教育計畫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部轄各級邊疆學校之管理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邊地青年入學之獎勵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邊疆教育人才之儲備及訓練事項。
五、關於邊疆教育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六、關於其他邊疆教育事項。
第14條(總務司之職掌)
﹝1﹞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公產及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八、關於其他不屬各司、處、室事項。
第15條(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之職掌)
﹝1﹞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文化交流及合作事項。
二、關於國際間交換教授及學生事項。
三、關於國外研究、考察及國際會議事項。
四、關於國外留學生選派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外籍學人聯繫及來華學生輔導事項。
六、關於駐外文化機構或工作人員之考核事項。
七、關於國際出版品交換事項。
八、關於國際文化藝術活動事項。
九、關於其他國際文化及教育事項。
第16條(學生軍訓處之職掌)
﹝1﹞學生軍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之計畫、指導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學生軍訓課程及設備標準之擬訂與審核事項。
三、關於軍訓教官、教員之選拔、儲訓、介聘、考核及進修事項。
四、關於預備軍官訓練及兵役行政之連繫、合作事項。
五、關於學生軍訓器材及軍訓人員服裝、補給事項。
六、關於其他學生軍訓事項。
第17條(秘書處之職掌)
﹝1﹞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管制、考核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及查詢事項。
七、關於資料蒐集及研究事項。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18條(教育部部長之設置)
﹝1﹞教育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19條(政次、常次之設置)
﹝1﹞教育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20條(教育部之編制)
﹝1﹞教育部置參事三人至五人,主任秘書一人,司長八人,處長二人,督學六人至十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八人,副處長二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四十五人,視察五人至七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八人,技正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三十一人至六十二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六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21條(人事處之設置)
﹝1﹞教育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2條(會計處、統計處之設置)
﹝1﹞教育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3條(職系)
﹝1﹞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教育行政、學校教育行政、社會教育行政、圖書館管理、博物館管理、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24條(法規委員會)
﹝1﹞教育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專門人員組成,掌理法律及行政規章之修訂、審議、編纂及闡釋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25條(教育用品之審查核定)
﹝1﹞學校及社教機構所用圖書、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由教育部審查、核定;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6條(處務規程)
﹝1﹞教育部處務規程,由教育部定之。
第27條(施行日)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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