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民國84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內政部組織法(民國84年) ·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 ...
內政部組織法(民國84年)
語言
監視
編輯
←
內政部組織法(民國76年)
內政部組織法立法於民國84年1月17日(非現行條文)1995年1月17日1995年1月28日公布於民國84年1月28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635號令
內政部組織法(民國88年)
→
姊妹計劃:數據項
中華民國17年12月8日 制定23條
中華民國17年12月8日公布
中華民國20年3月7日 修正前[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20年4月4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5條
中華民國21年10月1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21年10月13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中華民國25年7月3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25年7月14日公布
中華民國27年2月11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27年2月11日公布
中華民國27年4月25日 修正第16條(立法院追認修正)
中華民國27年4月30日公布
中華民國27年12月2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27年12月8日公布
中華民國28年2月3日 修正第8,12條
中華民國28年2月9日公布
中華民國29年4月6日 修正第4,6條
中華民國29年4月17日公布
中華民國30年8月9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30年9月5日公布
中華民國31年5月30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31年6月8日公布
中華民國35年6月25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35年7月18日公布
中華民國36年6月11日 修正第4,13,18,20至25條
中華民國36年6月11日公布
中華民國36年9月25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36年9月25日公布
中華民國36年11月8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36年11月8日公布
中華民國38年5月6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38年5月24日公布5.總統修正公布全文29條
中華民國45年4月6日 刪除第7條原第八條以下條次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45年4月19日公布6.總統令公布刪除第7條條文;原第8條改為第7條以下條文遞改之
中華民國45年11月27日 修正第4,19條
增訂第9條原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45年12月10日公布7.總統令公布增訂第9條條文;並修正第4、19條條文;原第9條改為第第10條,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52年5月10日 修正第4,10,20條
增訂第15條原第十五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52年5月22日公布8.總統公布增訂第15條,原15條改為16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並修正第4、12條條文
中華民國62年7月3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62年7月13日公布9.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315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2條
中華民國70年1月6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70年1月21日公布10.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046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4條
中華民國76年6月30日 修正第4,18至22條
刪除第7,14條
中華民國76年7月13日公布11.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2498號令修正公布第4、18~22條條文;並刪除第7、14條條文
中華民國84年1月17日 修正第8,18條
增訂第5之1,6之1,20之1條
中華民國84年1月28日公布12.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0635號令公布增訂第5-1、6-1、20-1條條文;並修正第8、18條條文
中華民國88年6月22日 修正第8條
增訂第8之1條
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公布13.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59830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並增訂第8-1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10月11日 增訂第8之2條
刪除第12條
修正第4,19條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公布14.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03670號令修正公布第4、19條條文;並增訂第8-2條條文;並刪除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修正第24條
增訂第8之3條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公布1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24條條文;並增訂第8-3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1992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修正第11,19,24條
增訂第8之4條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公布1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11、19、24條條文;增訂第8-4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23868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公布1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11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400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1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186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地政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之一
內政部設消防署,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內政部設營建署,掌理全國營建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之一
內政部設建築研究所,掌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刪除)第八條
內政部設警政大學,以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為宗旨;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九條
內政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
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
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
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
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
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
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
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
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
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
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
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
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
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
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
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
十、關於移民之規劃、實施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戶政事項。
第十二條
役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役政組織之釐訂事項。
二、關於役政人員訓練之策劃、指導事項。
三、關於兵源政策及人力調查、分配、運用之籌劃、協調與指導事項。
四、關於役齡男子調查統計資料之整理事項。
五、關於兵額配賦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徵兵處理業務之策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免役、禁役及緩徵業務之監督、指導事項。
八、關於兵籍編立及後備軍人管理之監督、指導事項。
九、關於國民兵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關於軍人權益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兵役宣傳、慰勞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二、關於死亡軍人安葬、紀念、表揚、入祀之協調、督導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役政事項。
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
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
第十四條
(刪除)第十五條
地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土地測量、登記及測量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規定地價,土地改良物估價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平均地權政策之督導、實施事項。
四、關於地權調整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土地重劃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土地徵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項。
七、關於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事項。
八、關於土地使用之編定及督導事項。
九、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
十、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地政事項。
第十六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第十七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呈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七、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技正十八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八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至十六人,專員三十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科員五十人至六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九人,科員三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條之一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各職稱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者,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取自「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內政部組織法_(民國84年)&oldid=328783」
延伸文章資訊
- 1內政部組織法(民國84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內政部組織法(民國84年) ·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 ...
- 2中華民國內政部-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內政部為中華民國有關內政、民政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其業務範圍相當廣泛,涵括人口、戶政、地政、地制、役政、社會治安(警政)、移民(入出國)、宗教、殯葬、禮俗 ...
- 3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內政部組織法於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十七次修. 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茲配合中央行政. 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 ...
- 4組織職掌與願景|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目前本署(含內政部台北第二辦公室)組織包括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共工程、道路工程、環境工程、建築工程、工務、企劃、管理、土地及財務 ...
- 5內政部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