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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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 室、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及法規委員會,分別掌理本府組織法及本規程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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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2月03日
法規類別:
總統>總統府>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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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規程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3條
本府依本府組織法之規定設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機要室、侍衛室、公共事務室、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及法規委員會,分別掌理本府組織法及本規程有關事務。
第4條
各局、室、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侍衛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第5條
秘書長為本府首長,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6條
各單位執行法令如有疑義,應與有關單位研商,或洽請主管機關解釋。
第7條
各單位舉行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秘書長核閱後分送之。
奉指派代表長官或本府出席其他機關舉行會議之人員,對涉及本府基本立場之事項,應事先請示原則,會後並應將開會情形簽報上級長官鑒察,並知會有關單位及人員。
第二章職掌
第8條
參事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奉特交核議事項。
二、關於派兼法規委員會職務事項。
三、關於本府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本府公務紀要、總統言論集等編輯撰寫彙整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9條
第一局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公布憲法增修條文、法律、發布命令、批准及公布條約等簽辦事項。
(二)關於發布特赦令、減刑令、復權令及核可行政院覆議案簽辦事項。
(三)關於重要行政法規及簽署行政協定報備案事項。
(四)關於中央民意代表註銷名籍及發給政務官撫卹金報備事項。
(五)關於國內民間團體請蒞臨致詞或請頒書面賀詞案簽辦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特任、特派、特聘、任命等人員任免事項。
(二)關於簡任(派)及薦任(派)公務人員任命事項。
(三)關於將級軍職人員任免事項。
(四)關於警監及警正警察官任官事項。
(五)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備查事項。
(六)關於國內機關、學校請蒞臨致詞或請頒書面賀詞案簽辦事項。
(七)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名幕僚作業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暨所屬部會呈報政務案簽辦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呈報機關業務案簽辦事項。
(四)關於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呈報機關業務案簽辦事項。
(五)關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呈報地方政務案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府首長請假、出國、監交等人事案簽辦事項。
(七)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出國訪問案及與友邦元首、政要往來外交函電之簽辦翻譯事項。
(二)關於外國元首、副元首訪華案簽辦事項。
(三)關於外國駐華大使人選同意案簽辦事項。
(四)關於外交及僑務政務案簽辦事項。
(五)關於參與國際組織與活動案簽辦事項。
(六)關於華僑集會、國際會議請蒞臨致詞或請頒書面賀詞案簽辦事項。
(七)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一)關於年度總預算、追加減預算、特別預算公布案,與年度總決算公告事項。
(二)關於國家發展政務呈報案簽辦事項。
(三)關於國際財經合作與情勢分析呈報案簽辦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10條
第二局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總統明令褒揚案件之簽辦事項。
(二)關於贈授本國及外國人勳章案件之簽辦,及外國授勳本國人請准佩帶案件之簽報事項。
(三)關於製發勳章、獎章、紀念章等案件之簽辦事項。
(四)關於印信之鑄發、銷燬等案件之簽辦,及印信啟用、套用等報備案件等處理事項。
(五)關於總統題頒匾額、題詞及頒發玉照等之簽辦事項。
(六)關於國內機關團體及民眾請柬之處理事項。
(七)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本府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分析及辦理事項。
(二)關於資訊業務之推廣及教育事項。
(三)關於資訊作業委外服務案件之規劃及簽辦事項。
(四)關於資訊軟、硬體設備及網路之管理、維護及應用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本府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製作檔案縮影及掃描事項。
(三)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送及繕校等事項。
(二)關於典守及鈐蓋國璽、總統印、總統簽字章及總統、副總統職章等事項。
(三)關於典守及鈐蓋秘書長印、名章、簽字章及職章等事項。
(四)關於辦理新舊任總統、副總統就職授與印信,及新舊任秘書長印信交接事項。
(五)關於本府公報之編輯、校對及發行等事項。
(六)關於辦理本府圖書之購置、編目、借閱及保管等事項。
(七)關於辦理各界呈贈書刊之保管及函謝等事項。
(八)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一)關於本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研訂、實施等事項。
(二)關於本府資通安全維護工作之管理、稽核等事項。
(三)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11條
第三局分設六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典禮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國賓訪華、總統與外國元首簽署聯合公報及大使呈遞國書典禮之辦理事項。
(三)關於新任政務官宣誓典禮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贈、授勳章、贈匾等典禮之辦理事項。
(五)關於國定紀念日典禮及總統府月會之辦理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請見總統、副總統文稿簽辦及賓客聯繫接待事項。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等長官禮品之致贈事項。
(三)關於總統、副總統等長官宴、茶會之安排及接待事項。
(四)關於長官為婚、喪、喜、慶贈禮之辦理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總統、副總統車隊之車輛安全檢查事項。
(二)關於車輛汰舊換新與各項監理及保險等辦理事項。
(三)關於車輛調度、養護、油料及停車管理等辦理事項。
(四)關於駕駛、修車技工之人事管理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一)關於本府員工薪餉發放、薪資所得稅扣繳申報及員工各項獎金、補助費等發放事項。
(二)關於本府應支付款項支票之簽發、提領、零用金管理及經費結存報告表編製事項。
(三)關於職員退撫儲金及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扣繳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一)關於技工、工友之人事管理事項及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二)關於公務財產、物品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本府環境維護、消防安全管理、天然災害防制、水、電、通信等管理事項。
(四)關於慶典集會、宴、茶會等各項場地佈置事項。
(五)關於員工住宅輔建及購屋貸款事項。
(六)關於總統、副總統收受禮品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府開放民眾參觀事項。
(八)其他奉交辦事項。
六、第六科(一)關於本府營繕工程之採購及辦理事項。
(二)關於本府各項財物之採購及維修事項。
(三)關於本府各項勞務之採購事項。
(四)關於本府統籌事務費之結報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本府醫務所由侍衛室軍職醫護人員組設之,其業務由第三局會同督導管理。
第12條
機要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總統、副總統機要文件之簽辦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致賀國內外人士新歲及受賀新歲、華誕、就職案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府通訊保密裝備聯繫暨軍用密語文件之保管與處理。
(四)關於總統、副總統攝影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名章之典守及鈐蓋事項。
(二)關於總統、副總統手令之登錄及承轉事項。
(三)關於總統、副總統私人文件之檔案管理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外國民間團體請蒞臨或請頒英文書面賀詞案簽辦事項。
(二)關於本府重要英文函件或資料簽辦事項。
(三)關於本府重要外文文件資料中譯或重要中文文件資料英譯事項。
(四)關於外國人士建議、請助等函件簽辦或迻譯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13條
侍衛室分設四組及醫務所,各組、所掌理事項如下:一、警情組(一)關於安全情資蒐集及運用事項。
(二)關於警衛計畫之策訂與警衛整備及督導事項。
(三)關於訓練計畫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全般通信業務整備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侍從組(一)關於隨侍之警衛安全維護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臨時機動勤務事項。
(三)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內衛組:(一)關於寓所之警衛安全維護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臨時機動勤務事項。
(三)其他奉交辦事項。
四、行政組(一)關於人事管理、人事勤務等辦理事項。
(二)關於庶務、福利等事項。
(三)關於後勤、財產管理等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五、醫務所(一)關於總統緊急醫療作業相關之醫藥整備與救護訓練等事項。
(二)關於辦理本府門、急診醫療業務及各項中樞慶典等醫護事項。
(三)關於預防保健及急救訓練等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前項第五款醫務所之業務,由第三局會同督導管理。
侍衛室掌理有關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並協調國家安全局辦理有關副總統之侍衛、警衛事項。
有關本府及總統寓所周邊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之警衛安全維護事項,由侍衛室配合國家安全權責單位,會同本府相關單位,協助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14條
公共事務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新聞稿之撰擬及發布事項。
(二)關於國內外傳播媒體之晉訪及聯繫事項。
(三)關於記者會及相關新聞活動籌辦事項。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國內外輿情蒐集、分析及彙報事項。
(二)關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內容整合協調及網站推廣宣傳事項。
(三)關於政策宣導闡釋及與本府有關之民意調查事項。
(四)關於總統府音樂會籌辦及協調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民眾書面建議、陳情及請助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民眾電話建議、陳情及請助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民眾到府建議、陳情及請助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民眾透過網際網路建議、陳情及請助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15條
人事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本府編制、員額、文職人員任免、分發、銓審、陞遷、俸級等事項。
(二)關於本府資政、國策顧問聘免事項。
(三)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四)關於本府公務人員人事資料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本府軍職員額編配、任免、考績、獎懲、升遷、進修、俸級、保險、退伍等事項。
(二)關於本府文職人員考績(成)、獎懲、保障等事項。
(三)關於本府戰略顧問任免事項。
(四)關於本府差勤管理、識別證製發等事項。
(五)關於本府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等事項。
(六)關於本府總值日安排及維護等事項。
(七)關於本府軍職人員人事資料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一)關於本府文職人員退休(職)、撫卹、資遣、撫慰及照護等事項。
(二)關於本府文職人員訓練、進修等事項。
(三)關於本府文職人員保險及各項補助等事項。
(四)關於本府員工福利及文康活動等事項。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16條
會計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公務統計資料彙整建檔。
(二)統計定期報表編輯製作。
(三)專案統計資料蒐集報告。
(四)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本府主管概算、預算案及預算等編製事項。
(二)本府單位概算、預算案及預算之編製。
(三)所屬機關有關經費動支之核轉事項。
(四)本府年度預算案及決算立法院審議之備詢資料彙整事項。
(五)本府單位預算執行控制、內部審核及單位決算之編製等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一)本府歲入、歲出各種報表及主管決算編製等事項。
(二)各類傳票及付款、轉帳憑單編製、簿籍帳務登記;辦理預算執行收入支出單據憑證保管送審等事項。
(三)本府主計人事等相關案件及系統維護。
(四)本處公文收發用印及綜合性業務之辦理及追蹤。
(五)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17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一)關於本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訂事項。
(二)關於維護本府公務機密事項。
(三)關於本府機關安全維護之協助防範事項。
(四)關於民眾陳情之協助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府及隸屬機關政風人事案件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一)關於本府廉政工作及防制貪瀆措施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貪瀆不法之查察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辦理事項。
(四)關於政風法令宣導、所屬單位政風督考及廉政會議等事項。
(五)關於本府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之執行事項。
(六)其他奉交辦事項。
第18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本府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三、關於本府組織法、處務規程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之法制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府各單位辦理有關法令事務之會辦、諮詢或訴訟協助事項。
六、關於法令資料之搜集、分析、整理及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三章職責
第19條
本府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
業務處理分層負責實施要點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均另定之。
第20條
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除經秘書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應由秘書長、副秘書長決行。
第21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22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裁示之。
第23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會議
第24條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25條
本府每年舉行業務總檢討會一次,得以書面檢討報告替代之。
第26條
本府各一級單位得視需要舉行業務會報。
第五章附則
第27條
本府各項事務管理規定,均另定之。
第28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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