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四、各機關編印出版品除需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 業規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將資料登 錄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6年03月16日
修正日期:
民國98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187182B號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政府出版 品管理制度,並落實資訊公開,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據「政府出版 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府機關暨所屬機 關、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 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出版品管理應指定專責 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申請、分發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四、各機關編印出版品除需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 業規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將資料登 錄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置之資訊網上,並副知行政暨研考 處。
五、各機關出版品印製或銷售前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著 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二)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應至政府出版品網(GPNet) 申辦統一編號( GPN ),並於完成編訂統一編號後,將出版品之書目資料(版權頁 、書名頁、目次頁、序言)影本各一份送行政暨研考處、國家圖書 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 目(CIP) 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同時定期管理維 護本機關基本資料及出版品書目資料等相關作業。
(三)出版品於出刊後倘有延後出版,請自行上網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相 關資料。
(四)各機關出版品版面應以橫式編排(法規彙編除外);印製前應先就 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五)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外,應 同時具備電子檔,並得於契約中約定受託廠商轉製可攜式文件檔( PDF 檔),應永久保存以利後續應用。
(六)出版品無論是否販售於發行時均應定價,其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 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 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六、各機關出版品銷售除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可自行或 委託書局、展示中心、各機關販售單位等代售;販售所得應繳交縣庫 。
但委託販售者,其委託代售費用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之 為限;其餘銷售作業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得視需要重製庫存將罄之出版品或授權受託展售單位重製之。
八、出版品編印完成後,應寄存於國家圖書館(二份)、國會圖書館(二 份)、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二份)、花蓮縣文化局(四份) 、行政暨研考處(二份);其餘寄存相關事項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 服務作業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以為業務改進 之參考。
延伸文章資訊
- 1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訂定出版作業規範及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 ...
- 2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
- 3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
為使政府出版品形制規格統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各機關出版品應編印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以GP...
- 4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一、為落實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章基本形制. 二、政府出版品應使用 ...
- 5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 - 植根法律網
一、為使政府出版品形制規格統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政府出版品應編印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