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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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住宅法
﹝1﹞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 一、新建。 二、利用公有建築物及其基地興辦。 三、接受捐贈。 四、購買建築物。
- 2住宅法
第一條為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 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3住宅法
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 ...
- 4住宅法修正第3條 - 立法院
提供住宅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租金補貼者之所得稅免稅額從每月1萬元提高為1.5萬元,出租人依法將住宅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作為居住、長照、身障服務及托幼使用者,亦然 ...
- 5【新聞稿】《住宅法》修法三讀通過!弱勢保障顯著提升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OURs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自《住宅法》於2011年立法至今,便長期關注該法規之長期發展,自2016年修法後經歷數年 ...